施暴者竟是邻居
耸入云霄网
2025-04-05 15:15:24
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,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,就是在不断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。
理学成为大道的载体,律法学则逐渐沦为小道。如前所述,由于汉律与秦律同宗法经,汉代律法学可以视为秦代律法学的发展。
据说,仲舒在家,朝廷如有大议,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,其对皆有明法。兼之唐律完成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,儒家思想占据一统地位,此后的律学更无发展之自由的环境,于是律学衰微了。他关于汉律的研究,他所成就的律法之学,尽管得到了朝廷的认可,但在郑玄的学术世界中,尚未占据突出的地位。孔子关于礼之本已有丰富的论述。跟这些政治家相比,韩非虽然没有实际主持过一国政务,但他是韩国的宗室公子,且深度参与当时的实际政治。
一日不可无君,而犹三年称子者,为君心之未当立也,此非以人随君耶。凡断罪所当由用者,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,言数益繁,览者益难。百尺杆头,尤有进乎中国法学者对中华法系的百年探索,焦思苦虑,乱花迷眼,累积成下列重大的问题,有待澄清。
一个法身,两个法相而已。分别来看,刘先生的观点一点问题都没有,《唐律疏义》中不是说德礼为本吗,刘先生说以礼为本,没有毛病。[22]见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一文的注一,载爱思想网。[21]这本教材并不是没有偶然谈到道德,只是它有时把道德当作一个愿景,一种手段。
张先生当然可以另立新说,反其道而行之,但我们没有见到张先生的有力论证。所以论者尝说中国法律之未能进化,便因为中国人硬将中国民族所有的理想都纳入法典里面去。
一个法系是否中断、消亡,主要看这个法系的重要特征是否还有,主要内容是否还在,根本遵循是否继续,如果这些都是,应该说这个法系还在。道德则不同,有人就有道德,有人类社会就必须要道德,它是人类的永恒主题,当然也应成为法律的永久遵循。同理,法律的内容规定也存在变与不变,不过,法律的内容规定的变与不变要特殊一些,人类对法律的内容规定的认识是不断完善不断深入的,最初人类创制法律,主要是对造成恶的对立的一方进行惩罚,对恶的对立的内容规定不曾深究,更不曾抽象,只是随着法律对恶的对立的处理的日积月累,人类开始意识到这些恶的对立主要是以财产为对象的,于是把它们抽象为权利纠纷,因之把权利作为法律的主要内容,我们把它称之为法律的内容规定。德礼作为孔孟之道的主要表现,日益普遍化世俗化,反而儒家道的抽象概念的使用逐渐减少。
尊尊、亲亲是帝制时代最重要的道德规范,也是礼制中的重要内容,在中华法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,这也与事实相近。西方法律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,把权利推至法律的本位,尤其在近现代,把个人权利视作至高无上,这是对人类的大贡献。后者是一整套社会规范,道德在其中有所表现,或可说道德是其中的一部分,这个礼是涵摄道德的。结果把民族的心理缠脚般地缚束。
除了上面提到过的陈朝璧先生,王召棠、陈鹏生、张传桢三先生也认为中华法系仍在延续,他们列举了现在中国法律中某些有关道德的规定,以及采用的一些传统法律中的做法,确认中华法系得以继承和发展。虽彼此最后所获得之果不同,而视其为宇宙间之大法,使现实法有所遵循,并寄托理想于其中,则一也。
但用强制性权威性力量解决恶的对立这一方式却是不变的。中国历朝刑律,诚然包括了许多不应列入刑律以内的事体。
王世杰先生说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没有十分划清,是中国法律之未能进化。鉴于在中华法系的探讨中所涉及的礼基本上是后者,即传统的礼制,我们的论述就限定于这个礼。对此,陈顾远先生极为不满,指其仅知其偏,不知其全,错觉陋识,自亦因此而出,进而论证道:再以所谓道德、法律混淆为例,实则法律与道德固非同源同流,亦非异源异流,更非同源异流,仍非异源同流,乃一种同质异态之事物。其四,道德是世界的共同用语,比之礼、仁、宗法、儒家思想等这些中国本土的特殊称谓,更具有普遍性、世界性,在国际比较中更容易被理解被认识,有利于中华法系在世界的传播。如果这些都否,应该说这个法系已经中断了,消亡了。但如熊先生所论,是作因噎废食之想。
坚持中华法系没有中断最力的可能是郝铁川先生,他不仅认为中华法系未死,还认为我们现在的某些法律是对中华法系一些内容的创造性转化。[10]难怪凯尔森说:迄今为止,被认为是自然法的,或者说等于正义的事物,大都是一些空洞的公式,例如Suumcuique(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),或者是一些没有意义的同义反复,如绝对命令,即康德的公式,就具有为任何实在法律作辩护的效果。
《仪礼》则是人们社会生活中衣食住行、生老病死、送往迎来、接人待物的行为规范。心花不开,怎么还有创作的能力呢?[4]高维亷、杨鸿烈、蒋澧泉等先生也认为中华法系道德与法律相混。
以道德言,中华法系的道德本位是足以辉耀世界的,但有几方面的原因使中华法系的这一精华黯然失色,一是人类历史开始进入民主共和时代,而帝制时代的三纲这一道德皇冠已经不合时宜了,加之元、明、清三代的专制加剧,道德往往成为统治者对付被统治者的一句托词,一种掩饰,甚至一个帮凶。但是究竟何为正义,似乎语焉不详。
其一,西方法系以权利为本,中华法系以道德为本,分树一帜,各占擅场。当这些国家放弃中国传统法律时,中华法系就消失了。而中华法系的道德本位,也经历无数的艰难,漉尽狂沙始见金,尤为珍贵,是世界其他法系所未有的。二是在中国历史上一极是对道德的高标,一极是对权利的贬抑,这会在两个方向上对道德形成伤害,对道德的高标会使人们为了名节、旌表而茶毒人性,比如为了贞节牌坊而一辈子守寡。
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谈法律的变与不变,是因为世界变化万端,而法律在时代的冲击下也将屡遭变迁,如果我们不能了然法律的根本规定,不能洞见法律的变与不变,我们的法随时变可能会左右摇摆、进退失据。这与法史大悖,在中国,道德进入法律,居于本位,是到《唐律疏议》才完成的,恰恰是中国法律进化的结果,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领先的。
郝先生认为中华法系的特点或特征是法典的法家化、法官的儒家化、民众法律意识的鬼神化。[2]《荀子·礼论》[3]王世杰著,刘猛编:《王世杰文集》(下)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,第964页。
我们说一切法律的内容性规定是道德与权利,也可以说这是中华法系的内在根据,这两者(道德与权利)在近代的遭遇如何呢?以权利言,李次山先生说中华法系贱视工商,谓为‘驱逐末利,恒用政治或法律方法以压制而窘辱之。当然,中华法系的道德本位,自有其深刻的内蕴,我们握有这样的法宝,何愁中华法系不能复兴,何虑中华法系不能重建。
以上说这些,不是想否定郝先生为赓续中华法系所作的努力,而是想说这样的努力还任重道远,当下的情势并不乐观。但是,在这些论述中,似乎无有一人直接使用道德本位或道德为本的,按理说,面对西方法律的权利本位或权利为本,用德礼为政教之本直接化用来的道德本位或道德为本,不是更有针对性、更具有本质特征、更能与之相区别、更具有世界意义吗?或许,人们慑于混淆说的强势,不愿蹚这混水?或许,人们担心堕入《唐律疏议》的窠臼,而要另辟蹊径?然则,使用道德本位或道德为本,有很多的优点,不可不辨。正义何所指在中华法系的研究者中,正面谈法律正义的不多,马小红先生是其中之一,她说:中西方对‘法的最为原始的认识,反映了一个共同的价值观,即法律和正义的不可分割。道德与法律到底是混淆还是接合,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大问题。
试想,一本权威的高校教材,对中华法系的道德核心充耳不闻,怎么可能在中国当代法律体系中体现中华法系的道德主轴。考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,是对中华法系科举制度创造性地转化。
中华法系的道德本位与西方法系的权利本位,是人类法制的翘楚,足资引领世界。荀子所说的人们欲望的实现,实质上就是人们对权利的追求,古代中国没有权利一词,但有类似的词-利。
[11](奥)凯尔森著,沈宗灵译: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》,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,第38页为此我反复申说(见本文注7的那几篇文章),至今未见反驳者。